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6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
为落实“放管服”和“双创双服”等要求,更好地服务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确需作调整和修改的,可以通过修改单的形式予以修改。现对使用修改单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情形
(一)备案后发现打印错误的;
(二)变更备案单位名称或法人的;
(三)对不涉及食品安全主要技术指标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的。
二、修改单申请程序
符合适用情形中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申请表”,扫描上传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公开。
三、其它事项
(一)同一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修改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企业标准基本信息除外)。
(二)对不符合适用情形要求的,不允许通过修改单的形式予以修改。企业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备案。
(三)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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