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自最高检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活动以来,北海市铁山港区检察院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净化食品生产、销售环境,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2020年11月11日下午,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居委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是辖区内首例关于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至同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魏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内经营的豆腐坊制作和销售“笑口枣”、“煎堆”。为了使其制作的“笑口枣”、“煎堆”卖相、口感更好,在面食制作过程中,违反规定超量添加含铝的复配膨松剂。2019年10月30日,北海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铁山港大队对魏氏客家豆腐坊制作的“笑口枣”、“煎堆”进行抽样检测,被抽检的“笑口枣”、“煎堆”中铝残留量分别为335mg/kg347mg/kg,经北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被抽检当日“笑口枣”、“煎堆”的销售额为人民币120余元。
此次庭审,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危害以及打击的重要性进行阐述、辩论,要求其依法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2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比如苏丹红、瘦肉精、毒奶粉等,一起起怵目惊心。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此次本院代表社会大众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的惩罚和遏制功能,通过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对个体进行惩戒实现公益保护,能够对广大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起到有效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力求达到“办理一案,整治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实现标本兼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