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的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湟中永寿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为2020-06-10,规格型号为180克/袋,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0000,8900,13000,13000,9500,标准规定n=5,c=2,m=1000,M=10000。(单位:CFU/g)
(二)湟源城关佳美乐购物广场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莘县时达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的腌渍食用菌,生产日期为2020-05-16,规格型号为1000克/袋,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检出值为1.0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三)湟源县大华镇佳旺蔬菜瓜果综合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湟源馨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湟源陈醋,生产日期为2019-11-22,规格型号:600ml/瓶,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15g/kg,标准规定≤1.0g/kg。
(四)湟源县大华镇佳旺蔬菜瓜果综合店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0-08-05,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 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334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五)循化宾馆餐厅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08-22,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16mg/kg,标准规定≤0.05mg/kg。
(六)德农榨油坊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泸州泸川酒厂生产的小杂粮,生产日期为2018-09-18,规格型号为250mL/瓶,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酒精度检出值为34.8%vol,标准规定41%vol~43%vol。
(七)海西中德食品百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石家庄伊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泡爪,规格型号为238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7-21,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 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1×105,1.6×106,3.8×105,3.5×106,6.3×105,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单位:CFU/g)
(八)德令哈市永盛粮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湟中县西堡镇绿芯酒糟醋坊生产的酒糟醋(品酿800mL),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0-04-15,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GB/T 18187-2000 《 酿造食醋 》规定,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1.72 g/100mL,标准规定≥3.50g/100mL。
(九)化隆县甘都镇步步高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济源市大雄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快乐宝贝橙汁饮料,规格型号:325ml/瓶,生产日期为2020-04-24,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8×103,1.5×102,2.3×102,2.7×102,2.6×102CFU/mL,标准规定n=5,c=2,m=100,M=10000。
(十)玛沁百姓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漯河益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香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1L/瓶,生产日期为2019-09-20,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767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十一)化隆县群科镇鸿源综合粮油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0-08-06,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不符合GB 2763-201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腈苯唑检出值为0.265mg/kg,标准规定≤0.05mg/kg。
对抽检发现的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