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的“套路”千千万,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商家所设的“陷阱”。
10月14日,崇寿所执法人员对辖区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商家在猪肉柜台上张贴“本地热汽土猪肉”宣传字样纸张,宣称在售的猪肉为本地热汽土猪肉,以此来招揽顾客。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单等相关资料,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该批猪肉为安徽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的白条肉,与宣传不相符合。
检查情况
经核查,上述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然而,无独有偶,崇寿所还查处了另外两起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起为商家对其在售的肉鸡价格标示牌上标示“本地老鸡、本地山黄鸡”,但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显示该鸡进货地为安徽省。
另一起为商家在猪肉售卖区宣传图板上宣传不卖隔夜肉,但商家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在卖的猪肉实为昨天的猪肉,宣传与事实不相符合。
温馨提示
“本地土猪”,实际产地为安徽,“本地山黄鸡”,实际产地为安徽,“不卖隔夜肉”,实际为前一天的猪肉,以上行为均为典型的消费欺诈。对此,市场监管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向商家咨询清楚所购商品或服务,避免引人误解而引起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