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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4期(总第4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43    评论:0
导读

国家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生产企业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4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No.SA202003642),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2020年4月14日生产的“莱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莱香;规格型号:8L/桶)经检测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复检)No:20201100278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4月14日共生产“莱香食用植物调和油”(8L/桶)300箱(600桶),全部销售给淄博康健佳吉商贸有限公司,成本价格101.48元/箱,销售价格106元/箱。当事人在对之前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原因排查时,检验发现该产品使用的原料“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随即对生产产品进行了召回,累计共召回该批次产品266箱(532桶)。货值金额31800元,违法所得15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复检)、《现场笔录》各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3.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成本核算,销售记录复印件,原料检验报告复印件,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料供应商提供的“芝麻香油”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原料“芝麻油”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及原料“芝麻油”检测不合格情况。4.企业召回公告,召回报告,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依法主动履行了主体责任。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得知产品不合格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3.68元,罚没款共计318153.68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原料“芝麻油”。

  整改措施:1.严格规范原材料采购流程,索证索票及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对产品的检验,做到批批检,确保合格再出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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