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盐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3类食品7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19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其他污染物和微生物污染等指标问题。
一、质量指标问题
库车迪理萨普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阿克苏市欣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污染物问题
伊州区东疆春市场石东旭商行销售的、新疆王液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千柳湖饮用纯净水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7月12日和2020年8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王液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库车县心连心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心连心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