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网络促销日当天(11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该院近三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类案例3个。
食品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性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李某与Z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李某使用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号在Y公司运营的平台上购买Z公司销售的“澳洲野生刺参海参辽参纯淡干货”5件(单价998元/件),共支付价款4,990元(免运费)。2018年9月2日,李某再次通过上述渠道购买上述商品5件(单价998元/件),共支付价款4,990元(免运费)。李某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5日收到上述商品。商品实物采用盒装,外包装上正面印刷名称为“精品海参”,并用贴标形式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名称显示为“澳洲刺参”,同时载明“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的免疫力,美容养颜功效”,在盒子背面印有生产日期。Z公司曾于2018年11月16日在涉案商品详情增加描述“包装方式:散装”“保存状态:水产干货”。李某以涉案海参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外包装标识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Z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干海参属于将水产动物经过干制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范畴,因此涉案商品从内容物属性来看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次,食用农产品亦存在包装工序,Z公司对干海参区分不同重量规格、进行称重销售及包装系便捷网络销售的方式,尚属合理。再次,Z公司对涉案干海参进行称重并包装的方式销售,并未改变干海参的原本状况及质量标准,且其标签亦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李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干海参存在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虽然涉案商品标签中存在“降血压、降血脂、美容颜”等表述,但海参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一般社会共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其产生治疗功效方面的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故判决驳回其诉请。李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对双方争议内容于判决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该评断涉案纠纷的方式于法无悖,予以认同,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树立标签瑕疵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裁判标准
合理保护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标签瑕疵引发的纠纷在食品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本案判决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通过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非属预包装食品,故无须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即可。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干海参存在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形,且标签中对于干海参保健功能的表述亦未影响食品安全性能,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通过判决,为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认定以及类似的标签瑕疵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树立了裁判标准,对适法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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