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网络促销日当天(11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该院近三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类案例3个。
网络销售食品未标注新资源食品食用要求
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王某与D 店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3 月24 日,王某通过淘宝网从D 店铺购买“云南特产云牌褚橙庄园玛咖酒500ml”6 件,并支付价款1,788 元,王某于同年3 月27 日签收上述商品后,于当日再次从上述店铺购买上述商品20件,支付价款5,960 元,并于同年4 月1 日签收上述商品。该商品外观与交易快照显示的商品主图一致。商品无外包装,瓶身上标签显示为“褚橙庄园玛咖酒”,配料中载明“纯净水、优质高粱酒、玛咖、松茸酒”,另标有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信息,无保健食品标识。据查明,2011 年5 月18 日,卫生部发布《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13 号),规定玛咖粉为新资源食品,食用量≤25 克/天,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王某认为涉案商品未标注“玛啡粉”食用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请D 店铺退还货款,并承担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玛咖虽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必须在商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商品标签中未按规定标示上述信息,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玛咖的摄入量,且易造成不适宜人群不慎摄入,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一审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D 店铺退还王某货款及承担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D 店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商品在名称、配料中多处标明含有玛咖,根据卫生部发布的相关公告规定,玛咖作为新资源食品,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据 2017 年12 月26 日修订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涉案商品的包装上未标明添加玛咖的具体含量及食用限量,违反上述规定。涉案商品的标签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玛咖摄入量的判断,从而可能导致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问题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明确新资源食品标签要求
提升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保障
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身份证”应当标明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剂、保质期等信息,同时应就食品特殊性进行必要提示,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情况。本案特殊性在于,涉案商品在名称、配料中多处标明含有玛咖,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玛咖粉的日食用量和食用人群都有所限制,该公告同时指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涉案商品标签中并未标注前述信息。在消费者无从得知涉案食品特殊信息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食用超量及不适宜人群食用的情况,进而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随着食品科学技术的进步,新资源食品会逐渐增加,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进行公告的同时,也会对该食品的食用事项进行明确。当食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原料时,其产品标签如未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要求进行明确标示,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pdf
食品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性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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