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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曝光】聊城东昌府区处罚8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6    来源: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47    评论:0
导读

聊城东昌府区处罚8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01

  食品安全从严把关    百姓健康责任如山

  2020年7月16日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书平副食部销售的蒸情蛋糕(生产日期:2020-04-1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蒸情蛋糕供货商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美副食商行。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美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57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元整(5570元)。

  02

  2020年5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豪琪调料经营部经营的内黄县安丰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3-08的散装腐竹(调和腐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钠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豪琪调料经营部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5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零伍元(29005元)。

  03

  2020年08月2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商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1.5元及不符合规定的醇然心动系列产品计26盒;

  2、罚款:19000元。

  罚没合计:壹万玖仟叁佰壹拾壹圆伍角整(19311.5元)。

  04

  2020年07月14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昌乐县宝文商贸服务中心抽取聊城市天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0523批次的老面包,经样品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经查证,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1月06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112.5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捌拾柒元伍角(19887.50元)。

  罚没款合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

  05

  2020年07月0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广磊副食批发部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20-04-13的香山香瓜子,经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广磊副食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020年10月3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陆仟零贰拾元整(6020.00元)。

  06

  2020年5月1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同沣购物商行经营的黑芝麻香油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捌仟元整人民币(8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人民币(360.00元);

  罚没共计捌仟叁佰陆拾元整人民币(8360.00元)。

  07

  2020年8月4日东昌府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昌府侯营文会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证,该单位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龙大肉食梨木烤火腿肠26个;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08

  2020年05月0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腾华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店经营的“米婆婆孝感米酒饮品”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0年11月0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生产日期:2019年6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290毫升的“米婆婆孝感米酒饮品”1杯;

  2、没收违法所得:肆角整(0.4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共计:伍仟元零肆角整(5000.40元)。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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