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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县法院审理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199    评论:0
导读

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11月25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等5起5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 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11月25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等5起5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据了解,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蔡某、贺某某、刘某良通过投放“地笼王”的方式,在藕池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肖某某、蔡某、贺某某、刘某良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蔡某、贺某某、刘某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其行为深表后悔和自责,认罪认罚。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将择日公开宣判。
 
  法官寄语: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无渔,才有鱼,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关键词: 环境保护,水产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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