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经审核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拟废止《腌制用盐》等20项地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截至2020年12月26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联系电话:0571-89761452,8578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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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拟废止浙江省地方标准名单.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