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管住嘴,不用迈开腿,每天一颗减肥药,轻松瘦!瘦!瘦!”但你可知道包装上注明的天然成分,其真实面目竟是国家违禁药品“西布曲明”!
鹿小法科普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通过抑制人的食欲、增加饱腹感从而达到减肥效果,已经被证实对心脏和神经系统有极大的危害,包括神经系统不安、内分泌失调、思维异常等,服用后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会增加。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案例
前不久,3名被告人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2018年10月前后,被告刘某某、纪某某购买设备原料,在租赁的小区车库内生产含西布曲明的胶囊、果蔬酵素粉等减肥产品,通过网络推广销售。截至案发,被告生产流入市场的违禁减肥产品价款为至少1317451元。
经法院审理,本案刑事判决部分,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另一名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鹿小法普法
减肥药,是具有减肥瘦身作用的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中包括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规,均参与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类产品,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鹿小法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甄别产品质量,不要为了美丽透支身体健康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