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决定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联合开展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并下发通知进行了具体部署。
明确“五大重点”
1.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2.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3.重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4.重要时间节点: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十一、中秋等节假日,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
5.重点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调味品、面粉及面制品、食用油以及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
提出“三大举措”
举措一:深挖案源线索。公安部门要深入排查线索,通过发动群众举报、受理行政部门移送、追踪媒体曝光等渠道,及时发现一批犯罪线索;充分依托公安机关现有的快检室快检设备,发挥食品快检技术优势,主动掌握一批犯罪线索;加强与互联网企业沟通协作,加大对互联网电商社交平台监控巡查,运用大数据研判模型,及时梳理网上制售假劣食品犯罪线索。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村食品科普宣传,进一步提升农村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的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市场、重点主体、重点违法行为、重点食品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点品类食品,要进行有针对性地抽检;加强电商领域信息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对网络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5受理平台作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及时依法办理违法案件线索。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和经营网点等主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通报。
举措二:强化案件查处。各地各部门要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及时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慑的大要案,加强涉案食品源头追溯,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集中精力、集中警力,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要强化案件的串并侦查,加强组织,统一指挥,集中行动;要强化破案攻坚力度,挂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通报交流情况,全力配合做好执法行动有关工作;对于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案件,要积极进行核查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收集固定证据,从严从快惩治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立案;对符合吊销许可证照条件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对符合处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举措三:加强执法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地区案件的,应及时通报或者移送,需要协助调查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协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最新修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及时受理移送的案件,实时通报侦破重大案件的有关情况,全力查找涉案假劣食品,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加强与检法机关沟通,针对假劣食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涉嫌伪劣等案件的定性罪名适用的法律问题,加强会商,必要时商请提前介入,明确办案尺度,统一证据标准,形成打击处理合力。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