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胡某山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承担湘江水域生态渔业资源修复费用2890.5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2019年12月30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通告上明确规定湘江干流湘潭县段水域为禁捕水域,禁捕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暂定10年),期间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以任何方式、任何网(渔)具进行捕捞活动。
2020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山明知湘江流域为禁渔期,仍然驾驶木船来到湘潭县白石镇深溪村及潭口村郭家洲湘江干流禁渔区内,使用电瓶升压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捞渔获物32条,分别为草鱼、鲫鱼、白鲦、鲤鱼、黄尾鲴等5个品种,重量5.48公斤,被湘潭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和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湘潭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胡某山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被告人胡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胡某山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湘江水域生态渔业资源损害,经鉴定修复该损害的费用为2890.5元。本案审理期间胡某山自愿承担公益诉讼部分的民事责任,主动向法院缴纳了该项修复费用,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山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法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山在湘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该水域生态渔业资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及修复生态渔业资源费用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山犯罪以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并主动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