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涉嫌未索证索票案: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15日起在李沧区汾阳路27号院内中建五局沔阳路7号项目部开设食堂,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10116.01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0116.01元。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16.01元。
当事人采购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保留索证索票,其行为构成未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保留索证索票的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2.李沧区马小芮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马小芮果蔬店被抽检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抽检的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元;2.罚款5000元。
3.李沧区青翔大面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青翔大面食店被抽检的火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2.罚款1000元。
4.李沧区溢香茶庄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溢香茶庄销售的福鼎白茶“白露”茶饼内附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3元;2.没收李沧区溢香茶庄违法销售的福鼎白茶“白露”2个;3.罚款人民币4000元。
5.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销售的海洋紫菜,其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标称分装商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净含量100克的海洋紫菜44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净含量40克的海洋紫菜6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6日,净含量40克的海洋紫菜20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净含量50克的海洋紫菜24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