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杭州高新区(滨江)的南先生的心情有点差,原来他买的关东煮还没走出店门几步,里面就出现了虫子,不仅闹心后来还闹了肚子,而商家还消极处理只肯赔偿12.7元。
无计可施的南先生只得向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在区市场监管局的介入下,商家终于认识到了错误,赔偿款也“突飞猛进”,从两位数变成了四位数。
案件回顾
前几日傍晚,南先生在某便利店买了关东煮,走到便利店外,吃了一口就发现里面有几只小虫子,觉得一阵恶心,连忙回到店里,要求退款,商家立刻支付宝退回给南先生12.7元。
原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想不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南先生上吐下泻,全身发热,去了浙二医院就诊,结果是感染性腹泻。
连续四五天南先生一直处于低烧、腹泻、头疼的状态,南先生细细回忆了番,那天晚上除了吃了关东煮外无任何进食,应该是食物细菌造成的,于是到便利店,要求赔偿医药费,而商家负责人却以“虫子来源”“相隔时间太长”“已经赔付12.7元”为由拒绝赔偿医药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南先生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调查过程
接到投诉后,区市场监管局西兴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事宜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便利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售货员的健康证进行了检查,发现都在有效期内。同时商家也提供了关东煮相关食物的进货凭证,索证索票齐全。
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关东煮相关食物,未发现有变质生虫的现象,但店内偶有小飞虫飞过。根据现场环境、商家进货时间及南先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判断,关东煮中的虫子可能是在销售期间出现问题。
完美结局
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经过详细的现场取证调查后,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了解诉求,还组织了一次耐心而细致的现场协调。最终商家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除退款外,赔偿消费者南先生2500元(750元医药费、750元误工费及1000元赔偿金),向其赔礼道歉,并承诺对店内卫生进行整改。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滨小市在这里要提醒大家: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定期查验食品,维护经营环境卫生良好,并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
消费者: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