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味,大家都觉得卤味好吃,可是这诱人的味道中如果添加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你还敢吃吗?
卤制美食变“毒食”
为防止顾客食用后闹肚子,卤菜店老板竟然在卤水中添加了罂粟壳。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996年,初中辍学的王某从河南老家来到无锡打工,2014年在某菜场开起卤菜店,专门制售卤猪蹄、卤鸡爪等卤制品。2020年,因为受疫情影响,回家过年的王某被耽搁在了老家。王某担心店内的存货会变质,听说卤菜汤里放点罂粟壳可以防止客人拉肚子,于是在2月21日返回无锡时,从老家带回了一包罂粟壳。23日上午,王某挑选了2株罂粟枝,连枝带果放进老汤中熬煮卤水,隔天开始就用卤水烧制卤菜售卖。
3月10日,工商部门在该店内检查时,对该店卤水进行检测,发现该店的卤水内含有罂粟碱、那可丁等成分,并在货架上发现了一包罂粟壳。随后,执法人员将现场查获的卤汁、卤味调料包以及卤猪头肉、猪耳朵、猪蹄、猪舌头、鸡爪等卤味予以扣押并移送公安机关。
因王某经营的卤菜店使用罂粟壳熬制汤料制作卤菜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危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惠山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卤菜店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加工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卤菜店在被告人王某的实际经营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卤菜店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卤菜店经营者被告人王某应以书面形式在无锡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后语
罂粟壳,又名“御米壳”,俗称“米壳”,是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等生物碱类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品,食用后不仅会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在食药品安全领域,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若发现问题食品线索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