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潍坊郑王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公司生产的2020-07-16、2020-07-28批次的“溪歌山泉水”大桶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溪歌山泉水”大桶水3桶;2.没收违法所得19.7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600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