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辽华食品厂生产的美康锅巴(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欣欣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辽华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的美康锅巴(麻辣味)(规格型号:100克/袋),经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辽华食品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美康锅巴(麻辣味)共生产2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车间陈旧,窗户密封不好,工作台和用具消毒不彻底。整改措施:更换紫外灯,购买臭氧杀菌机,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批次不合格美康锅巴(麻辣味)的经营企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处置。
二、芮城县老碾子石磨面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卫红副食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芮城县老碾子石磨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4日的小麦粉(规格型号:5kg/袋),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芮城县老碾子石磨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麦粉共生产28袋,销售8袋,剩余20袋自用,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严格生产过程管控,完善内部产品批检。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卫红副食店进行了调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阳高县日辉山西土特产店销售的杏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高县日辉山西土特产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市如满果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的杏脯(计量称重),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企业:大同市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高县日辉山西土特产店进行了调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大同市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批次不合格杏脯的生产企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处置。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