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宪法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渭南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赔偿金40000元。这是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注册经营渭南市华州区康百年蜂产品店。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用手机上网时,发现有人销售“龙根丹”保健食品,随即用网页上提供的电话与张某红(另案处理)联系,以8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两件(每件60大盒,每大盒10小盒)及3000裸板(每板8粒)的“龙根丹”保健食品,并通过“陕西汇货通”物流公司邮寄到其在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开办的“康百年蜂产品”店进行销售。经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公司检测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该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后,仍以“五盒送一,十盒送三”的促销方式进行销售。2019年9月18日,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环食药侦大队根据《公安部“昆仑”行动第二批案件协查线索的通知》(陕公环食药(明电)【2019】67号),对重庆江北“5.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涉及华州辖区的线索进行核查时,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到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接受询问,并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带领下,在其开办的“康百年蜂产品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保健食品“龙根丹”10大盒。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销售金额共计约4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10倍赔偿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