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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3    评论:0
导读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宿城区、泗阳县、苏宿园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宿城区、泗阳县、苏宿园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多味花生(油炸类)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城区西楚金地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店销售的多味花生(油炸类,200g/袋,2019年2月18日生产,标称生产厂家:古田县金翔食用菌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苏宿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城区西楚金地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店共销售多味花生26袋,每袋售价6.8元,进价5.6元每袋,违法所得共计31.2元。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少,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配合执法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在法律罚则范围内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的行政处罚。

  二、奶油切片面包、葡萄切片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城区朱光宏超市销售的标称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切片面包、葡萄切片面包,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2019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进购20袋切片面包(奶油切片面包10袋、葡萄切片面包10袋)对外销售,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被抽检面包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160元。

  三、馓子酥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销售的南京中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馓子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况。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城区南菜市蔬菜经营区南街北路7、8号胡连军蔬菜摊位销售的大白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城区南菜市蔬菜经营区南街北路7、8号胡连军蔬菜摊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白菜72.7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虾籽酱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江苏省宿迁市三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籽酱油,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0袋,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况。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市三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虾籽酱油1600袋,已销售完毕,召回618袋。

  (五)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虾籽酱油612袋;2.没收违法所得272元;3.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六、原味熟红花生(2批次)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销的标称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生产的原味熟红花生,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经销的标称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于2020年3月29日生产的原味熟红花生,霉菌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初检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是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及2020年3月29日生产的,分别一次性销售给了该公司合作商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和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上述2批次食品无库存。该公司召回并销毁7袋。

  (三)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1份宁栖市监案字[2020]1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显示其抽检编号为YSP200900 批次食品的案件已直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批次为YSP200919号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另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检查,积极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并及时销毁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及库存的花生原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七、迷你山楂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市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山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市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迷你山楂6公斤,已销售完毕,实际召回3袋。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 “运旺”迷你山楂3袋;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八、绿豆明膜(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市宿城区巾帼土特产品批发超市销售的宿迁市豆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明膜(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市宿城区巾帼土特产品批发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15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况。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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