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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0〕年第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2    评论:0
导读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花生米,购进日期为2020-08-14,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41.6μg/kg,标准规定≤20μg/kg。
 
  (二)西宁市城中区尕买牛羊肉铺经销的白鸡蛋,购进日期为2020-09-05,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计)检出值为108.1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甲硝唑检出值为14.14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格尔木翠兰蔬菜摊经销的绿豆芽,生产日期为2020-08-30,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3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四)格尔木翠兰蔬菜摊经销的自制的黄豆芽,生产日期为2020-08-30,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4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五)大通县林家台批发站经销的穆味香鸡精,标称生产企业为兰州伊味香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5-22,规格型号:200克/袋,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规定,谷氨酸钠检出值为4.17g/100g,标准规定≥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0868g/100g,标准规定≥1.10g/100g。
 
  (六)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四分公司经销的事农大红袍花椒,标称生产企业为兴平市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09-13,规格型号:30克/袋,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30391-2013 《花椒》的规定,铅(以Pb计)检出值为3.27mg/kg,标准规定≤1.86mg/kg。
 
  (七)大通县沙家牛羊肉水产副食品批发店经销的食用植物调和芝麻香油,标称生产企业为三原徐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4-12,规格型号:330ml/瓶,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382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八)称多县喜欢购大超市经销的菜籽油,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通达油脂加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0-03-06,规格型号:5升/桶,经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溶剂残留量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规定,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10.7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九)西宁市城中区快乐美食坊自制的油饼,加工日期为2020-09-17,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31mg/kg,标准规定≤100mg/kg。
 
  对抽检发现的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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