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 157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酒(生产日期:2019-12-20,规格型号:500ml)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2939849,经检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流通环节
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线上平台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与生产企业为同一家企业。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生产环节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流通环节
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线上平台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与生产企业为同一家企业。
2.生产环节
湖北汉襄王酒业有限公司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问题原因进行了研讨,发现其原因系工人操作失误,误将酒精度为4.0%vo1的标签,粘贴到酒精度为6.0%vol产品上。当事人针对上述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如下,认真研究原有工序的不足并改进生产工艺,在关键工序上要确保质量;对于每批次出厂的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技艺水平,最大限度上避免出现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