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2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899号)和《关于对5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992号),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白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5月11日,在网络平台进行抽检。网络店铺名称为淘宝519名酒批发(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白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6-08),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三氯蔗糖检出值为0.092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无核白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6-08)100件,每件6瓶,成本价42元/件,销售价格48元/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00元,获取违法所得600元。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市监佃坝处〔2020〕159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该企业生产的红色恋人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3-02)也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两案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未做好出厂检验工作,未把好出厂检验关,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该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下发召回公告,通知经销商下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检验水平,要求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认真把好质量关,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6月28日对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组织复查验收。经查,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已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原辅料的进货查验及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合格。
二、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经营的纯红葡萄酒和无核白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5月11日,在网络平台进行抽检。网络店铺名称为淘宝519名酒批发(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伊珠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5-22),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318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白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6-08)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三氯蔗糖检出值为0.092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7号楼6号的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是一处居民楼,并无此商行。2020年6月9日,经市场监督管理注册平台查找联系到该商行负责人,得知因店铺租约到期,一直没有续租,并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购进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伊珠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5-22)2箱,每箱6瓶,共计12瓶,购进价格13元/瓶,销售价格28元/瓶,货值金额336元,已销售10瓶,获利150元,剩余2瓶未销售;该店于2020年3月28日购进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白葡萄酒(生产日期:2019-06-08)2箱,每箱6瓶,共计12瓶,购进价格10元/瓶,销售价格35元/瓶,货值金额420元,已销售5瓶,获利125元,剩余7瓶未销售,已退回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该两批葡萄酒货值总计756元,共获取违法所得275元。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市监食处〔2020〕126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办理变更登记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经营销售的不合格葡萄酒数量和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终给予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伊珠牌纯红葡萄酒2瓶;2、没收违法所得275元;3、罚款10000元;共处罚没款102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葡萄酒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出库单,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从事经营行为,当事人已对上述批次的不合格产品退回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30日对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久酒源商行组织复查验收。因该商行没有合适的经营地址,目前已经停止销售,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述批次纯红葡萄酒和无核白葡萄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