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7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湟源县华通超市销售的米粉,生产日期:2020-10-08,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33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二)多巴西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西宁市城北区宸雨面筋加工坊生产的面筋,生产日期:2020-09-22,规格型号:180g/袋,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大肠菌群检出值为8000,13000,9700,8900,13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M=1000(CFU/g)。
(三)湟源县华通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西宁市城北区大军面筋加工坊生产的面筋,生产日期:2020-10-08,规格型号:180g/袋,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大肠菌群检出值为37, 6000,<10, 160,<10(CFU/g),标准规定n=5,c=2,m=100,M=1000(CFU/g)。
(四)宁食集团湟中店销售的鸡蛋,生产日期为2020-09-20,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金刚烷胺检出值为13.6μg/kg,规定不得使用。
(五)西宁市城中区辣翻天餐饮店的汤勺(日期为2020-10-15),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6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六)西宁市城中区辣翻天餐饮店的筷子(日期为2020-10-15),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1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七)循化县阿尔泰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饼,生产日期:2020-08-27,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31mg/kg,标准规定≤100mg/kg。循化县阿尔泰餐饮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发现的7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