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共办结食品类案件5件,无药化类案件,罚没款共计 1.81 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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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邻家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胶南市邻家商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韭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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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荣欣红农家宴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黄岛区荣欣红农家宴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辣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给与处罚,但是该单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提供证据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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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月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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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5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西海岸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西海岸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夏首枇杷叶植物饮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
3.没收过期“夏首枇杷叶植物饮料”2杯;
4.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