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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77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6    评论:0
导读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8类食品477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43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8类食品477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43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渝北区天宫殿街道丁香路200号附99号(天宫殿农贸市场55号)高兴贵销售的香梨,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重庆市万云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奉节县蜜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潼南区琼胜冻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大足区大可百货超市销售的仔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武隆区联华食品超市销售的大白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家坝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圣元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老面包,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巫溪县下堡镇老街大拇指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重庆市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2楼15-19号摊位王超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广场底楼(下农贸市场)钱明权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新光天地百货(重庆)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市奉节县汤老二牛肉干厂永安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奉节县汤老二牛肉干厂生产的牛肉干(五香味)和牛肉干(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大足区乐惠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白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大足区四季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垫江县绿油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南桥街2号董光权销售的鸡肉,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合川希望城分公司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重庆市高新区虎溪老街临时农贸市场7,8号摊位唐邦华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云阳县亿丰购物中心销售的小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重庆乐而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红米椒,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两江新区小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垫江石磨豆花(经营者:吴辉明)餐馆使用的、来自晟康消毒有限公司的筷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三)铜梁区冉记餐馆销售的甜味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奉节县胜百汇百货超市销售的大头萝卜丝(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五)垫江县吴伟副食经营部太平店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巫山县辉亚超市销售的白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北碚区鼎鼎餐饮店销售的泥鳅,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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