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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5    评论:0
导读

2020年以来,安徽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强化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安徽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强化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嘉会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9年10月18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桶大桶水存疑。随后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联合突击检查经开区某自建房,发现一处违规生产饮用水窝点。执法人员当场拆除生产设备,扣押相关生产经营物品,查封生产场所,并予立案查处。经查,安徽嘉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20年4月26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大桶水101桶、相关生产设备1套、部分包装材料及饮水机31个;2.没收违法所得113905.50元;3.处以货值金额(114175.50元)二十倍即2283510元罚款。共处罚没款合计2397415.50元。

  二、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绿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9年4月29日,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博望区疾控中心报告信息,称有6名患者在食堂就餐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赶到该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马鞍山市绿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虽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即对该公司餐饮操作场地予以查封。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1月13日,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93547.48元的处罚。

  三、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护航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19年12月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安徽护航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制作大米包装袋冒充石台硒米倒卖”。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石台硒米”的生产经营活动至查获之日止,共生产石台硒米货值金额计478848元,销售利润90.6元。

  2020年1月15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 没收当事人购进的2450条标注净含量为5kg/袋石台硒米空包装袋,530条标注净含量为2.5kg/袋石台硒米空包装袋。2.罚款239424元,没收违法所得90.6元,罚没款共计239514.6元。

  四、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17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梁某举报,称其妻子在服用微信上购买的“纤SO强效压力瘦身糖果”的减肥产品后,出现明显的不适反应。该县局随即开展检查并对瘦身糖果进行送检。经检测,“纤SO减肥瘦身糖果”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盐酸西布曲明及酚酞成分。该局当日对经销人员余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经初步调查取证后,该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线索移交定远县公安局,并成立联合专案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专案组辗转河南、山东、山西等多个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捣毁黑加工窝点1处,扣押有毒有害减肥产品4000余盒,原料药片20余万粒,涉案达1000余万元。

  2020年7月9日、7月27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经销人员曹某、王某、温某、张某等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六十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目前,该案件其他涉案人员尚待判决。

  五、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交办案源,称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鸭店涉嫌销售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存在销售禁止经营河豚活鱼的违法行为,且查明涉案货值金额10848.25元,违法所得6759.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6759.55元;2. 没收河豚鱼25条;3. 处货值金额五倍即54241.25元罚款。

  六、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月7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辖区世纪花园19号一性保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发现该店销售7种口服产品的包装与说明书存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7种口服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进销货票据,无法说明上述食品的合法来源。1月15日,该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扣押的5种可以接受检验的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5种食品都检验出“西地那非”。因当事人销售含有禁止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区分局侦办。

  七、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经营含有孔雀石绿的淡水鱼案

  2019年9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张某售卖的鳊鱼和黑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其“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0年5月15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00元。鉴于“孔雀石绿”项目超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该局将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和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源头追溯。

  八、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2020年4月28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市场检查,在经开区发现一生产牛肉干黑窝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大量食品生产原料、设备、包装物、成品以及半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销售金额168955元,邮寄包裹52745件。2020年5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抽取5组样品送至合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牛肉干”实为鸭肉、鸡肉。鉴于上述涉案产品销售金额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九、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光惠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8月20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光惠民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若干食品均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扣押。经查,阜南县阳光惠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是本年度第二次,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2.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章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0年7月3日,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章某的猪肉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摊位上摆放有未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的猪肉6.3kg,执法人员当即采取扣押措施。经查,章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合计6.3kg;2、没收违法所得785.4元;3、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785.4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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