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病死猪肉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对于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的一天,可某养猪场内饲养的一头猪病死,其在明知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猪不能销售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以300元钱的低价卖给余某。余某为牟取暴利,用车运至建水县其家中屠宰,后其在石屏县龙朋镇农贸市场、建水县利民乡农贸市场等地销售给多人食用,余某销售病死猪肉后从中获利人民币1600余元。2019年9月16日23时许,余某经人介绍,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获取了三头死猪重470公斤,欲用车运至建水县曲江镇其家中进行屠宰销售,当行至通建高速刘家坝卡点处被通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通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场查获的三头死猪提取送检样本、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其中两头死猪的送检样本结果为:猪瘟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余某、可某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病死猪肉卖给他人食用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公告】
2019年12月24日,通海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余某、可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移送至通海县人民检察院,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犯罪的同时,启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19年12 月27日受理,于2020年1月6日立案调查,同日,通海人民检察院就余某、可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余某、可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原体扩散,可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危害人与动物健康,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在对余某、可某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000余元,并同时要求二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该案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7日在通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就侵害的公共利益予以指控,通海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余某、可某于2020年9月30日分别向法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3000元、3000元,对依法没收的作案工具小货车于2020年9月30日移交通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司法拍卖,被告人余某、可某在《云南法制报》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让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同时为实现标本兼治,针对本案的源头是养殖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向通海县畜牧兽医局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统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完善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