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作为广大市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其食品安全也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日前,泰顺一超市因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多种违法行为,被浙江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共计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26日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的某超市糕点生产加工间进行现场检查,在糕点生产加工间内发现一瓶“银珠”。经查明,该超市糕点房经营者于2019年12月17日购进包装上标注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40g”等内容的“银珠”1瓶,用于该超市糕点房制售糕点。案发时,该瓶“银珠”已超过保质期长达14个月,仍存放在该糕点房加工间待用(已开封使用)。
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糕点房制售的“西式蛋糕草莓卷”等四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泰顺县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糕点中山梨酸项目实测结果为1.30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技术要求≤1.0),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9月29日,根据消费者反映线索,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对外销售的猪肉脯存在直观可见的白色霉变异常现象。
另外,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还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
该超市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一、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查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
处罚决定
鉴于该超市在上半年已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仍然疏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发生多种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查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银珠”1瓶,并处罚款70000元;
3.对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70000元;
4.对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处罚款60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 20万元。
关于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