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制定“共有厨房”的概念,明确幼儿园集体食堂的定义。
2.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破产等导致营业设施损失时,可以不接受2年的营业限制。
3. 新设定共有厨房经营业、指定共有厨房经营者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及强制加入责任保险等管理规定。
4.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中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定及取消等事项。
5. 为征收滞纳的罚款,制定要求提供建筑记录簿等必要资料的法律依据。
6. 明确规定集体食堂遵守卫生管理的事项。
7. 对妨碍食物中毒原因调查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8. 将违反集体食堂卫生管理遵守事项的罚款上限提高至100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