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3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3000元。
2019年4月23日,原告翁某燕通过淘宝网向被告潘某芳经营的店铺购买了10瓶果汁,每瓶单价为230元,共支付货款2300元。原告收货后,以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没贴有中文标签和非法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药品为由,要求解除双方购物合同及退还货款23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2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销售的果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没有粘贴,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且涉案产品添加人参、当归等原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网络消费持续升温,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也日益增长。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要选择正规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网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注意中文标签等相关内容,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