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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售卖有毒减肥产品!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2    来源:曲阳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02    评论:0
导读

近日,曲阳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通过减肥产品获得美丽身材,是当下众多爱美人士的选择,这一风潮所带来的暴利,也促使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近日,曲阳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9年初,被告人薛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DLCOFEE”、“金咖”、“ASCOFE”、“香草冰激淋奶泡”等减肥产品,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后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薛某某处购买“香草冰激淋奶泡”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2020年7月1日,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扣“香草冰激淋奶泡”13盒、“梦幻咖啡”20袋、“magic thin”7袋、“NICE coffee”8袋、“粉色丸剂”120粒。经检验,“香草冰激淋奶泡”、“梦幻咖啡”、“magic thin”、“NICE coffe”四种减肥产品中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最早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其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鉴于上述情况,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

  曲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形下,明知售卖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牟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还应该通过运动和饮食的调节,想走捷径往往会付出健康的代价,推广这种“捷径”则可能触犯刑律,付出自由的代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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