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以来,在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制度政策,强化规范管理,推进转型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共178家,作业远洋渔船2701艘,远洋渔业年产量217万吨。远洋渔业成为推进农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在丰富国内市场供应、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对外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政策。一是发布实施《“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全面调整远洋渔业发展思路,严控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规模,将远洋渔业发展主要由数量扩张调整到严格控制规模、强化规范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上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全面修订发布《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接轨国际管理规则、强化涉外安全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便利管理相对人,为新时期远洋渔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首次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和远洋渔获转载报告制度,全面修订《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制定《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实施细则》,推进远洋渔船电子渔捞日志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试点,提高远洋捕捞全程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产业素质,推进转型升级。一是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初步建成。在严控渔船数量基础上,大力实施老旧渔船更新建造,10年以内船龄渔船占作业远洋渔船总数比例逐步提升,首艘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专业南极磷虾渔船建成下水,初步建成了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二是全产业链建设初见成效。着力打造鱿鱼优势产业,2019年首次发布中国远洋鱿鱼指数,建成中国远洋鱿鱼交易中心。努力开拓金枪鱼国内市场,提升金枪鱼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批准建设浙江舟山、福建福州(连江)、山东荣成等3个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和4个境外远洋渔业综合基地。推动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发展,远洋渔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
(三)强化规范管理,严处违规行为。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对调查核实的一批违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采取罚款、暂停渔船作业、暂停或取消企业从业资格、将违规船长和管理人员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等措施进行严厉处罚,持续推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二是会同国际社会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简称“IUU”)渔业活动。坚决支持并积极配合国际社会打击各种非法渔业活动。首次成功处置外籍IUU运输船“安德烈”号非法转载南极犬牙鱼货案件,将非法货物拍卖所得全部捐给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配合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将16艘“三无”船舶列入IUU渔船名单。积极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连续两年将我国加入的各区域渔业组织公布的IUU渔船名单转发相关部门进行港口布防;协调推动中国海警局开展公海执法,打击“三无”渔船在公海非法捕捞,维护我国远洋渔船合法权益。
(四)强化国际合作,树立负责任形象。一是不断深化多双边渔业合作。习近平总书记见证签署中国—毛里塔尼亚渔业混委会会议纪要,胡春华副总理见证签署中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渔业合作备忘录,农业农村部召开中国南太平洋岛国农业部长会议和渔业合作论坛并签署《楠迪宣言》。积极推动与基里巴斯、所罗门加强渔业合作。先后与伊朗、斐济、桑给巴尔、瓦努阿图、塞拉利昂等1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渔业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加入《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积极参与8个政府间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谈判磋商,维护我国远洋渔业合法权益。二是积极主动养护公海渔业资源。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在公海部分区域实施自主休渔,主动履行国际义务,养护公海渔业资源,展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三是健全国际渔业履约工作机制。成立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建立了远洋渔业国际履约队伍,对口跟踪落实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履约事务,及时将相关区域渔业养护管理措施转化为国内管理规定,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