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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2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626    评论:0
导读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为使社会各界看到市场监管局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态度,现公布一批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西监管所、三河湖监管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为使社会各界看到市场监管局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态度,现公布一批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西监管所、三河湖监管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01

  市西监管所

  案例一、滨城区梦茹综合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处罚,给予当事人没收5包面琪、1包干豆皮、2包豆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区码头肉食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三河湖监管所

  案例一、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牌记鸿运餐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食品原料本批绿豆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聚福园乐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食品原料本批绿豆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新泉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海霸雪里蕻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海霸雪里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本批食品原料海霸雪里蕻、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桑记锅子饼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食品原料本批黄豆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州市滨城区学利副食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金针菇案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金针菇,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关门停业清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金针菇、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0包金针菇、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市滨城区宜家宝贝幼儿园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面琪案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面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清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面琪、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5袋面琪、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兄弟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本批食品原料黄豆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滨州市滨城区海天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本批食品原料黄豆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滨州市滨城区华联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本批食用农产品韭菜、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3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流钟第一锅子饼家常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油麦菜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被抽检的食品原料本批油麦菜、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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