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楚雄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禁止目录》)的通告,《禁止目录》于公布当日正式施行。
《禁止目录》包括调味品(味精、食盐)、酒类【白酒(液态法、固液法)、食用酒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部分品种)8种类别食品及对应的有关品种明细。《禁止目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规范全州食品小作坊生产行为的重要依据。《禁止目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严格登记、风险可控、服务发展的原则,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局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定等程序,最后报请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为保证《禁止目录》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格登记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严打“两超一非”,引导食品小作坊加强升级改造、优化环境条件、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全州食品生产经营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