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2020年内蒙古市场监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为依据,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起,在全区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
2021年,各盟市、旗县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特点,从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风险因素,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还将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全区平稳有序进行。
在制定《办法》时,本着为基层监管人员减负的原则,将风险分级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先进管理方式等工作要求相结合。《办法》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风险管控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监控的基础,《办法》对实施分级管理以及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释放市场活力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