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1月20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举报未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为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举报未应用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有关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通知》要求,在我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应在“黑龙江冷链”注册,应用“黑龙江冷链”如实填报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承运车辆等信息,并获得电子追溯码。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供消费者查询。
《通知》中规定了举报范围,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不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
(二)对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的;
(三)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或电子追溯码与实际所售商品的品种、批次不一致的。
同时,《通知》还详细介绍了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应遵循一案一奖,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等原则。其中,三级举报每宗奖励500元,二级举报每宗奖励1000元,一级举报每宗奖励2000元。
此外,《通知》中还公布了举报渠道和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拨打电话12315或到问题发生地的市(地)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姓名、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及有关证据等。
《通知》中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监管工作人员授意后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三)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四)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