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天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酒知识产权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假冒“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以及假冒“人头马”“马爹利名士”“轩尼诗”等商标的白兰地酒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被抓获归案时,已销售假冒酒水8万余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4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买后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较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归案后,邢某某虽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庭审中否认明知所销售的酒水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缺乏真诚悔罪表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尤其是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更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部分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中院将继续以司法审判为抓手,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构建良性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