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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通报5起冷链食品违法违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5    来源:温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55    评论:0
导读

为全面落实省、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系统部署开展打击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案件,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质量关,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省、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系统部署开展打击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案件,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质量关,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温州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涉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经营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3楼冷库检查发现有10种未赋浙冷链二维码冻品(其中部分产品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经初步清点共计4299箱约58.90吨。因当事人现场无法及时提供上述进口冻品完整的相关进货来源证明、消杀、核酸检测证明等材料,根据该县冷链物防处置流程,执法人员对上述冻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全部运往苍南县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杀。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平阳县李某羊肉经营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0年12月21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朝阳南路李某某经营的羊肉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的冷库内存放有疑似进口的绵羊肉5箱、绵羊前腿骨4箱。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羊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供货商的许可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2020年12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仍在正常经营,但亦不能提供上述冷冻羊肉的供货商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瑞安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疫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1月2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瑞安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在其冷库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鸭掌共计42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鸭掌的合法来源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购进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鸭掌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上述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共购进数量为46箱共计460公斤,购进价格为150元/箱。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4箱,销售价格为160元/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该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42箱鸭掌、罚款合计1864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某冻品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某冻品行进行检查,现场在其冷库内发现14箱冻猪脚,产地为墨西哥。当事人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杭州购进上述冻猪脚50箱共计750公斤,至案发时已经销售了36箱。当事人经营销售进口冻猪脚,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冻猪脚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瑞安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0年10月27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瑞安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冷库内有丹麦生产进口的名称为“冻猪后脚”1箱,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该批次供货商资质证件、发货清单、及该批次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从温州市瓯海新桥某商行购进100箱共计1200公斤,购进金额为290元/箱。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该批次供货商资质证件、发货清单、及该批次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该局警告,当事人上述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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