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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经营进口燕窝,无合法来源证明!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平湖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714    评论:0
导读

2020年9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我市保健品店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保健品店销售的进口燕窝未附带相关进口信息,遂要求经营者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店经营者表示无法提供。经初步核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的行为立案调查。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市场监管法律多,各位老板总有疑问,如何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怎样避免踩“雷”。平湖市场监管局特推出“以案说法”栏目,剖析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本期为您带来第八期

  平湖市处罚一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案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我市保健品店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保健品店销售的进口燕窝未附带相关进口信息,遂要求经营者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店经营者表示无法提供。经初步核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保健品店于2019年8月,从他人处购入燕窝100克,并将其中的50克放在其店铺内进行销售。至2020年9月10日被查获之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燕窝。上述燕窝为国外进口,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店内燕窝标价牌显示,上述的燕窝销售价格为22元/克,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该保健品店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了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近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保健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涉案燕窝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出现在了大众的购物车中。但与此同时,走私行为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反走私形势较为严峻。

  特别是在疫情侵袭全球的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就是守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钢铁长城。购买拥有报关单、检疫证明,乃至核酸检测证明、冷链溯源码等全套齐全的合法进口来源凭证的商品,才能确保不让商品变成“次品”、“毒品”,让自己享受放心满意的消费体验。

  相关法规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节选: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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