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今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报告中提到的从疫区走私冷冻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威某某、艾某某等人伙同他人先后四次驾驶巴拿马籍货船,装载来自美国、波兰、匈牙利等禽产品、猪产品疫区以及境外无合法证明的4,215.95吨冷冻肉制品,以绕关方式走私入境,并卸载于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码头。期间,被告人黄某受林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浙江某码头和上海某码头负责指挥码头工人卸货并记录装运走私冻品的集卡车车牌号等信息,共帮助卸载涉案冻品1,225.64吨。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他人指令,联系位于广东省的东莞小罗物流有限公司冷库、东莞市华星冷链仓储有限公司冷库用于装卸及过驳冻品,并告知集卡司机冷库位置,核对数量、品名,与国内下家完成交接,共帮助联系卸载、交接涉案冻品734.89吨。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接受他人指使,组织多辆集卡车至浙江和上海码头运输装有走私冻品的集装箱,其中,孟某某组织运输的6个集装箱共计走私冻品138.61吨;周某某组织运输的5个集装箱共计走私冻品114.57吨。
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威某某、黄某等16人在上海某码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侦查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周某某。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威某某、艾某某等15人明知系境外无合法证明且部分系来自疫区的冷冻肉制品,仍伙同他人多次驾驶外籍船舶,逃避中国海关监管,以绕关方式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冷冻肉制品走私运入我国境内,其中,艾某某、苏里某、苏某、霍某某走私冻品四次共计4,215.95吨,威某某、穆某某、菲某某、钱某某、苏某某、萨普某某、荷某、努比某某、艾普某某、哈某走私冻品三次共计3,725.32吨,南某走私冻品二次共计2,349.09吨;被告人黄某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指挥码头装卸冻品,共计1,225.64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联系冷库,组织装卸、过驳、交接走私冻品,共计734.89吨;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分别组织集卡车从码头装载走私冻品并运至相关冷库,分别共计138.61吨、114.57吨,均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威某某、艾某某等19人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南某、穆某某、菲某某、苏里某、钱某某、苏某、苏某斯、萨普某、荷某、努比某、艾普某、霍某某、哈某、张某某、孟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被告人黄某、张某某、孟某某、周某某庭前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威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外籍被告人驱逐出境,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及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1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案件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走私冻品的案件,涉案人数多,犯罪次数多,冻品数量大,犯罪链条长,影响范围广,是近年来上海三中院受理的数量最大的涉外走私冻品案件。本案中,幕后组织、指挥者身份隐蔽,组织较为严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境外组织货源、跨境海上运输、境内租赁冷库存储、组织集卡运输分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作案手法老练,规模化、专业化程度高,涉案冻品均未经检验检疫且部分来自疫区,不仅危害海关监管制度,而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大。因此,海关缉私部门加大了对绕关走私冻品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主观上明知涉案货物系走私冻品并参与走私或提供帮助的海上运输人员、码头接货人员、冷库经营者直至集卡车司机进行全链条打击。本案19名被告人,其中15名系外籍被告人,均为外籍船只上的船员,另4名中国籍被告人分别是2名码头接货人员及2名集卡车司机。该19人分别受其幕后老板指使参与到本案走私犯罪之中。本案的审理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走私犯罪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信心和决心。
涉案冻品如牛肉、鸡爪、猪蹄、猪耳等都是民众日常接触食用的食品,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公司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看,有部分来自美国、匈牙利、波兰、比利时等疫区的冻品,部分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从查获的集装箱来看,虽然是冷冻集装箱,但由于犯罪链条长,从境外运至我国境内舟山、温州、启东、上海等地码头卸货,从码头运至我国东莞、江门、沈阳等地冷库再到真正买家手中经历时间长、路程远,加上犯罪分子为节约成本,未严格进行冷链运输等,导致案发时很多集装箱内的冻品已经出现解冻、出水、发臭等变质情况。这些冻品运到冷库重新冰冻,再流到民众的餐桌上,存在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的极大隐患。因此,本案各被告人明知系境外无合法证明且部分系来自疫区的冷冻肉制品,仍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方式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冷冻肉制品走私运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各被告人参与走私冻品数量最高达4200多吨,最低亦达114吨,均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量、参与次数、地位层级、认罪悔罪态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之刑罚,同时对外籍被告人驱逐出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严厉打击绕关走私冻品犯罪的精神,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