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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9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涉及招远市兴文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兄弟烟酒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瑶瑶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一厘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永良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招远市兴文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兴文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生产的净含量为225克/条的特制钙奶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明和销售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兄弟烟酒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兄弟烟酒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饼干货架区摆放的由青岛青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225g/袋的青食钙奶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瑶瑶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瑶瑶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招远市喜多利蛋糕加工店于2020年8月8日生产的净含量为500克/袋的桃酥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一厘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一厘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蒙牛乳制品(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生产的净含量为100克×8/板的消健风味发酵乳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永良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永良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生产的净含量为800克/瓶的海天黄豆酱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关键词: 食品,管理,监督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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