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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6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63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6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涉及招远市麦购生活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曼曼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荣新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王凯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新燕百货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鑫晶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招远市麦购生活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麦购生活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公司(A)于2020年4月8日生产的净含量为1千克/包的金沙河刀削挂面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曼曼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曼曼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一进门右手边摆放的由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代码:1R)2020年10月21日生产的规格为250ml×20盒/箱的蒙牛纯牛奶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荣新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荣新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今麦郎(兖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生产的净含量为140克/桶的今麦郎鲜虾鱼板面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王凯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王凯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今麦郎(兖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生产的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41克/袋的今麦郎红烧牛肉面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新燕百货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新燕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商店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代码1R)于2020年11月6日生产的净含量为240ml×16包/提的利乐枕纯牛奶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鑫晶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鑫晶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商店调味品货架区摆放的由委托方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为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生产的规格为1.9L/瓶的海天味极鲜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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