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推动食品安全高水平治理。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上虞区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持续保持严查严惩高压态势,坚决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形成执法威慑。
上虞区食药安办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现对2020年以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领域七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李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安分局承办)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侯某某、程某、刘某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份期间销售“GREEN TEA coffee”减肥咖啡被有关部门查获,经鉴定含有西布曲明(禁用药物),属有毒有害食品。该有毒有害“GREEN TEA coffee”减肥咖啡通过犯罪嫌疑人流入上虞市场,致使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李某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二
某豆制品小作坊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市场监管局承办)
某豆制品小作坊于2020年7月初在生产豆干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和使用剂量的规定,超范围加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三
某保健食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及虚假宣传案(市场监管局承办)
当事人通过会销形式,推销鳄鱼血片及鳄鱼肽蛋白粉固体饮料等产品,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突出介绍鳄鱼肽蛋白粉固体饮料存在防癌、治愈湿疹等多种药用价值,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相混淆,对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存在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于2019年被市场监管局查获,其销售的鳄鱼血片经检测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达16848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对出厂的餐具、饮具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卫生健康局承办)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生产一批消毒餐饮具,未经检测合格于2020年11月3日将该批消毒餐饮具送往合作餐饮单位。2020年11月5日,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通过全区集中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远程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陈某小学门前无照经营食品案(综合执法局承办)
陈某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某小学门口利用电动三轮车等工具设摊贩卖油炸小吃,被绍兴市上虞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
某土特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案(市场监管局承办)
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招揽旅游车的方式聚集老年人,以会销形式向老年人销售螺旋藻片、螺旋藻地龙蛋白粉固体饮料等食品。于2019年10月被市场监管局查获,涉案食品数量达2116罐,货值金额达2743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菲力牛排案(市场监管局承办)
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生产一批菲力牛排,故意将产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0年3月4日并对外销售,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标生产日期的菲力牛排、罚没款70856.8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