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1-52号公告,拟修改《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若经营者在接到停止标示、广告的命令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标示、广告,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可以对其采取停止营业等行政制裁。
在氢氧化铵等食品添加剂上标示“不要直接食用或饮用”等食用时的注意语句,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上也要标示注意语句;将目前标示、广告自主审议对象的特殊用途食品,按照《食品法典》的修改,规定为特殊营养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