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合肥市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政执法程序。
《暂行办法》指出,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工作实际,依法对特定食品生产企业有因实施的不定期、突击性现场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检查对象。一是产品在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或监督抽检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二是被媒体曝光或消费者投诉举报有较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媒体聚焦、舆情快速发酵升温的;三是企业有较严重违法记录或其他导致风险等级调高情形的;四是企业被责任约谈后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五是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六是监管部门认为有飞行检查必要的。
《暂行办法》强调,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应遵循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依法、严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一是飞行检查前要拟定飞行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重点、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时间等事项内容;二是检查组要如实记录飞行检查情况,填写《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三是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当集体评议检查结果,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研究处置意见等;四是检查组要召集辖区监管人员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暂行办法》对飞行检查后的移交和处理提出要求。检查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问题移交给日常监督管理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在距飞行检查时间30天内或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和核查情况报至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检查组指定专人负责飞行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及时将飞行检查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飞行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