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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2    来源: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1    评论:0
导读

为总结推广典型案件,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0年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评选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商标侵权、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10件典型案例,供各级执法人员学习借鉴,本文仅节选部分食品药品类案件。

   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衢市监法〔2021〕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单位:

  2020年,在依法行政需经得起自我推敲,经得起他人质疑,经得起复议审核,经得起诉讼考验“四个经得起”的要求下,全市系统无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全市行政执法围绕“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两领先”要求,以疫情防控和“亮剑2020”系列执法行动为重点,加大各类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力度,实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行政,为我市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总结推广典型案件,市局从2020年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评选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商标侵权、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10件典型案例,供各级执法人员学习借鉴:

  案例一: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拌糖柚子皮果肉、洛神花生产柚子茶、洛神花茶等产品,其在生产过程中,未能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常山县市场局报市局审核后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过期原材料;罚款人民币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该案件是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市适用《条例》第八十一条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由常山县局查办,拟处罚30万元以上,经市局审核后,由常山县局做出处罚决定,符合国家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意见的规定》(市监稽发〔2020〕2号),为今后类似案件办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药房东侧的针剂柜中发现13瓶超过有效期的噻欧?注射用头孢西丁钠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存放在同一货架上待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侦办该案时实施还不到两周。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过期仅6天,按照原法罚款为337.35元,根据新法最低罚款10万元。本案成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第一案”,体现了新《药品管理法》“最严厉处罚”的精神,同时对违法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起到了极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四:当事人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当事人未向出售方索要合法来源证明,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死体)1头和黄麂(死体)1只予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第四款规定,构成了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出售的野猪、黄麂;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该案是办案单位在野生动物销售领域的第一案,并且该案还被国家局评为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本案虽然案情简单,罚款额度也不高,但执法人员仍能仔细对待,正确适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对今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的货值计算问题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公布案件的详细信息可在“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系统”中查询。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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