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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初战告捷:3家企业商户被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8    来源:漯河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543    评论:0
导读

2月25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打击假冒侵权“2021春雷行动”工作部署会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截至目前,全市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39人次,排查企业商户1268家次,发现问题线索63个,立案25件,“春雷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为起到震慑、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现将查办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月25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打击假冒侵权“2021春雷行动”工作部署会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截至目前,全市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39人次,排查企业商户1268家次,发现问题线索63个,立案25件,“春雷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为起到震慑、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现将查办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件一:涉嫌制售仿冒“加多宝”包装装潢饮料案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漯河市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仿冒“加多宝”饮料。执法支队第一时间安排布置,出动了20余名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的河南正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有带有“寳”字样饮料外包装箱,印有出品商:漯河市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商:河南正吉饮料有限公司字样。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和留样间发现少量已罐装的“V寳”正吉凉茶植物饮料,没有发现完整成箱的库存。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带有“宝”字字体的饮料外包装箱共计3540个,对该企业生产的正吉饮品4批次进行了送检,对企业两条生产线予以查封。根据掌握证据材料,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企业做进一步处理。

  案件二: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执法支队迅速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漯河市人民路昌建广场负一楼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和2021年2月27日销售的“回头客”小芙乐手撕棒夹心面包属于过期食品。 2月26日销售16袋,27日销售349袋,出清货架2袋,破损2袋,扣押120袋,货值金额共计3814.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案件三:新玛特一商户销售霉变炸鸡腿案

  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22日下午在漯河新玛特商超负一楼购买的食品“炸鸡腿”,出现腐败霉变,要求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该商超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漯河市源汇区萌畅卤肉居熟食品经营店,经营者郭某芳,在漯河新玛特商超负一楼自营区经营熟食,办理有食品小经营证,因郭某芳在经营油炸鸡腿过程中,食品储存不当,导致油炸鸡腿内部霉变。22号下午消费者孔女士在该经营点购买5个炸鸡腿,家人食用后出现不适,仔细辨别为霉变鸡腿。”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对该经营者郭某芳作出:“没收腐败变质食品,罚款十万元的顶格处罚”。依据第51条规定对市场开办方漯河新玛特购物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检查义务处罚3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打击假冒侵权“2021春雷行动”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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