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种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种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某成人用品店,多次向他人销售“诺贝尔”、“鲨鱼伟哥”等保健食品,并在其店内搜查出待销售的保健食品15类53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内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种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牟利,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市中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主流媒体上向相关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该判决已生效,民事责任均已履行完毕。
这系今年以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为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所办理的第二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显示了检察机关严惩犯罪、维护公益的坚强决心。